关于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08年06月10日  来源:本站原创  点击:

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现将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,如有意愿者,可向学校武装部咨询(电话:52921548915019)。

招收对象和条件。招收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,年龄不超过24周岁,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求。以招收应届毕业生为主,学历、年龄、专业符合要求的往届毕业生也可以招收。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,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招收对象应获得国防承认毕业证书,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布发的毕业证书。同等条件下,学员、学生干部、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、科研上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优先招收。

招收工作的程序。按照本人申请、体检政审、专业审定、签订协议、批准入伍、组织交接、检疫复查、入伍训练、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。其中,专业审定和签订协议由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,部队不再派人组织专业技能考核。

招收工作的时间安排1、组织准备阶段(5月初)健全完善征兵领导机构,召开会议,明确任务和专业,会同教育部门对高等院校毕业生情况作进一步普查,摸清底数,为确保招收任务圆满完成打基础。2、宣传发动和报名阶段(5月底前)。各单位协调宣传部门,采取多种宣传手段,搞好宣传发动。应招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征兵办申请报名,院校等基层单位负责目测、政治初审和推荐,可结合院校招聘会提前组织报名目测。3、体格检查阶段(615日前)。各县(市、区)征兵办协调卫生部门指定医院,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体格检查。体检试剂药品由各单位自行购置。4、政治审查、专业审定阶段(630日前)。应招对象的政治审查由所在地县(市、区)公安部门负责,按照征集义务兵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。省征兵办统一考核时间,市、州征兵办组织,各级教育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应招对象的毕业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和理论、专业考试;审定合格后,确定预招对象并签订协议书。5、复检复审和审核定兵阶段(7月底前)。以县(市、区)为单位,对预招对象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;对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,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与招收部队共同研究确定后,将拟招收的人员名单上报市征兵办公室审核批准,并输相关的入伍手续。6、组织输送和总结阶段(810日前)。以市、州征兵办为单位,按兵种、按单位搞好交接。逐级总结招收工作,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。

招收士官的退兵。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,政治和身体条件不合格,学历不实,或实际招收专业与大单位组、需求计划相差较大、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,作退兵处理。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,应当予以接收。退兵期限与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。其中,因学历、专业问题退兵的,期限不超过30天。

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。招收的士官,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,作转业安置。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或者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,也可以由其父母、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接收;服役未满第三期,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;因其它原因不能以转业、复员、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接收;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,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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